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退休教授Gertrude Neumark Rothschild基于认为其持有的5,252,499号美国专利被侵权,在2008年2月20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短波发光二极 管、激光二极管以及含有上述产品”的337条款调查,向全球三十多家使用类似产品的企业提出了诉讼。2008年3月20日美国ITC接受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并正式立案展开调查。
“499专利”全称“具有低双极电阻率的宽带隙半导体及制造方法”,权属范围是半导体材料外延生长领域。Rothschild教授于1988年8月15日 申请,1993年10月12日被授权,将于2010年10月12日到期。2005年7月原告曾在美国纽约联邦地方法院控告Cree、Lumileds、 Toyoda Gosei、Osram等四家LED外延芯片企业,均已和解或正在和解。此次诉讼对象主要是LED的封装和应用企业,包括摩托罗拉、诺基亚、索尼、索爱、 东芝、日立、三菱、夏普、先锋、三洋、三星、LG、首尔半导体、宏基、光宝、亿光、今台等全球知名的企业。广州市鸿利光电子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洲磊电子有限 公司是中国大陆地区被告的四家企业中积极参与应诉的企业。
自获知被列入此次337调查企业名单之日起,广州鸿利和深圳洲磊即以主动、认真和负责任的态度应对案件,在有关政府部门的关心和协调下,积极配合国家半导 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开展应诉工作,作了大量有意义的准备工作,并在其他企业还犹豫不决时,积极面对,勇敢应诉。由于公众普遍对337调查事宜了解不 多,对案件调查的前因、过程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一知半解,甚至是一相情愿的猜测,所以不可避免地对LED产业和被诉企业产生了怀疑和误解,甚至个别企业和人 士在行业内对被诉企业进行不友好的评价和散播,为此,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认为,此次调查是我国LED行业共同遭遇的危机,需要行业广大同仁 团结一心,共同面对,因此联盟向关心LED民族产业发展的人士作出以下说明:
1. 广州鸿利和深圳洲磊是有使命感的企业。此次337调查虽然表面是原告针对四家中国LED封装和应用企业的个案,但由于原告向ITC提出了普遍排除令的申 请,如果广州鸿利和深圳洲磊只从企业的一己私利考虑而不应诉,将给中国的LED产业和其他企业今后的发展留下更多隐患,两家企业积极应诉的行为是正确并值 得肯定的,它们在应诉的同时也肩负了为中国的LED民族企业与国际对话的使命。
2. 广州鸿利和深圳洲磊是负责任的企业。与同时被诉的国外知名大企业相比,尽管两家企业规模还不算大,还是“初生牛犊”,但不管调查进展如何、结果怎么样,两家企业都一如既往地在倾尽全力对自身的产品质量、对所有的用户负责。
3. 广州鸿利和深圳洲磊是尊重知识产权的企业。自企业创建之日起,两家企业就充分注重对知识产权的建设,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并为此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 虽然本次337调查的焦点在LED的外延生长技术是否侵犯499号专利的权利要求,与两家企业所采用的LED封装技术算不上是直接关联的。但广州鸿利和深 圳洲磊还是克服了重重困难,积极地与上游供应厂家沟通协调,共同找寻应诉的专利技术证据。不管调查的最后判决如何,两家企业能积极应诉,已充分证明他们尊 重知识产权,是尊重国际惯例和行业规则的企业。
4. 本次337调查应诉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案情进展正朝着对行业对企业最有利的方向发展。虽然本案的应诉牵扯了企业一定的精力,但广州鸿利和深圳洲磊 运作如常。不管结果如何,都不会对产品的销售和用户产生不良的影响,两家企业也借此机会表达一直关心两家企业发展的同行与客户放心。
联盟再次感谢关心中国LED产业发展、支持参与本次“337”应诉企业的社会各界朋友,同时也将继续鼓励和引导行业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建设,积极参与国际 竞争,努力保障民族新兴产业健康顺利发展!
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