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经营LED产品,市场知名度不够,无法打开市场局面,怎么办?心生一计,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名称包含“洲明”二字的公司,不仅名字亮堂,而且还让用户以为其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明科技”)存在关联关系,业务做得风生水起,是不是很“聪明”?
2017年3月26日,洲明科技诉深圳市洲明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明技术”)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正式生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洲明科技经合法注册成立,其企业名称权受法律保护,洲明科技及其LED产品在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相关公众知悉;洲明技术成立于2014年10月,其作为与洲明科技同行业的从业者,理应知晓洲明科技的存在,但在企业注册时仍然使用包含洲明科技企业字号的“洲明”作为其企业名称,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侵犯了洲明科技的企业名称权。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洲明技术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洲明”二字的企业名称,并赔偿洲明科技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和产生的维权费用。洲明技术聪明反被聪明误!
在中国范围内,与洲明科技签订协议实际经营洲明科技LED产品的企业,经洲明科技同意后,可以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将“洲明”作为字号注册公司。但针对洲明技术这种未经许可“搭便车”的侵权行为,洲明科技坚决反对。一直以来,洲明科技都有通过电话沟通、发函提示的方式对类似洲明技术的侵权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目前,仍有一定数量的主体对洲明科技的友善维权置若罔闻、我行我素,个别主体在企业名称搭便车的同时,甚至还伴随实施侵害洲明科技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据悉,起诉洲明技术只是洲明科技以诉讼方式进行维权的开端。为了有效维护自己的企业名称权,防止类似于洲明技术的“李鬼”欺骗误导公众,保护LED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2017年,洲明科技将在全国范围内对侵犯自身企业名称权的行为进行地毯式排查、清理,对于不听劝阻继续侵权者,将采取法律措施予以坚决打击。